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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保服务种类

2015-10-28 10:30:33

1、保安服务 security service
  为满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,依照法律、法 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由依法设立的企业、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。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定,采取门卫、守护、巡逻、押运、随 身护卫、人群控制、技术防范、安全咨询等形式,保护客户人身、财产和信息等安全,维护客户合法权益。

2、门卫服务 gate_guarding service
  保安员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、验证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。

3、守护服务 grard service
 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。

4、巡逻服务 patrol service
  保安员对特定区域、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、警戒的服务业务。

5、押运服务escort service
  保安员按合同约定将客户的财、物安全地守卫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。

6、随身护卫服务 body guard service
  保安员维护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的安全服务业务。

7、人群控制服务 crowd control service
  保安员维护特定地点、场所、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务业务。

8、技术防范服务 electrical security service
  保安服务公司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,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,设计、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,提供接警、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术防范服务业务。

9、安全咨询服务 security conseltation service
 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安全需求,组织安全防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,为客户提供有关安全防范问题的调查、评估与策划,并提供相应的建议、方案的服务业务。

监督管理编辑

第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、岗位责任制度、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,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。
  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。
  第二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,记录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。
 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、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。
  第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,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督促其整改。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,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。
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,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。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,并反馈查处结果。
 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,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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